语言选择: 简体中文简体中文 line EnglishEnglish
  • 幻灯三
  • 幻灯二
  • 幻灯一

工程案例

邯郸市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行政处置方法

  (2004年3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4年3月2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制裁建造工程安全出产违法行为,确保建造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团体、个人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和国务院《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子修建及其隶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设备等工程、各类房子装饰工程(不含家庭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备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安全出产施行监督办理,并具体担任市主城区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监督办理作业。

  邯郸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造工程安全出产施行监督办理。

  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安全出产施行监督办理。

  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修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理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的具体监督办理并依法施行行政处置。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建造工程安全出产施行监督办理,依法承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造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的有关规则处以罚款;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二)对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规则的要求的;

  第五条建造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出产许可证或安全出产点评不合格不具备安全出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产生出产安全事端,与承包方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条建造单位的决策安排、首要担任人、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有关规则向施工单位付出建造工程安全出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出产条件的,责令期限改正,付出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工程中止施工;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产生出产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置的,由其上级单位对首要担任人给予免职处置,对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八十条规则予以处置。

  第七条建造单位未对同一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的安全出产一致和谐办理或签定专门的安全出产办理协议,清晰各自安全出产办理职责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施工,进行整理。

  第八条建造单位未将确保安全施工的办法或许撤除工程的有关材料报送有关部分存案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

  建造单位未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其毗连区域实在、有用的地下管线和地质材料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中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九条建造单位、监理单位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借、运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件的,责令期限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条勘测、规划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并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的有关规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二)选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造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造工程,规划单位未在规划中提出确保施作业业人员安全和防备出产安全事端的办法主张的;

  第十一条规划单位对工程规划不能满意施作业业安全条件,施工单位和建造单位提出后,未及时修正或无修正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情节严重的,依法下降资质,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理,并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的有关规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下降资质等级,直到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处以罚款;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未按规则建立安全出产办理安排、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或许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则经安全教育训练或经查核不合格而从事相关作业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风险部位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许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活器件的;

  (七)未依照规则在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查验合格后挂号的;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未取得安全出产许可证而承包建造工程施工的,依照《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有关规则处置;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出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出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处置。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并追查职责人员的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将安全出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挪作他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并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有关规则处以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实施法令、法规规则的安全出产办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理。

  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本条违法行为,导致产生出产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置的,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规则给予处置。

  施工单位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依照前款规则遭到刑事处置或免职处置的,自惩罚实行结束或受处置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和项目担任人。

  第十八年施工单位首要担任人或其他办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六)假造、成心损坏事端现场,阻止、干与事端查询作业,回绝承受查询取证、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的。

  (一)回绝、阻止修建施工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安排)或修建施工安全监督员监督查看的;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违背文明施工有关规则、无防治扬尘污染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罢工整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违背安全出产、文明施工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形成结果的,中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环保标志牌、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的;

  (二)施作业业区与作业、生活区未分开设置,达不到安全间隔或作业、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形成严重安全事端的,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法令》有关规则,给予处置。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能要求作出具体阐明,进行书面安全技能交底的;

  (二)未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时节、气候的改变,在施工现场采纳相应的安全施工办法,或许在城市市区内的建造工程施工现场未施行关闭围档的;

  (五)未对因建造工程施工或许形成危害的毗连修建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纳专项防护办法的;

  (六)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即投入运用的;

  (七)运用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的;

  (八)托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现场设备、拆开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的;

  (九)在施工安排规划中未编制安全技能办法、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计划或专项施工计划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违背安全出产有关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对施工单位或职责人按以下规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查职责人的职责。

  (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在无防护状况下不运用或不正确运用安全带,每一人罚款100元;

  (三)洞口及临边未按规则进行防护或防护设备不符合规范的,每一处置款100元;

  (四)施工现场在用的安全网(包含平网和立网)有破损不合格不进行调换的,每一片罚款200元;

  (五)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未实施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或未形成维护接零体系的,每一处置款100元,漏电维护器不匹配的,每一处置款50元;

  (六)施工机具无安全防护设备或安全防护设备损坏持续运用的,每一处置款100元;

  (七)塔机、物料提高机和施工电梯无安全保险设备或安全保险设备失灵,持续运用的,每一处置款500元;

  (九)防护设备被私自撤除或因施工撤除后未及时修正的,每一处置款500元;

  第二十四条修建施作业业人员不服从办理,违背有关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修建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由施工单位给予批判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置和处置;形成严重安全事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违背建造工程安全出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则,有本方法第十二条至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形成严重结果的,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司理)、主管司理、安全办理部分担任人和职责项目司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程师须离岗承受安全训练,经查核合格后,方可康复上岗,凡查核不合格的须予以调换。

  第二十六条承当安全点评、认证、检测、查验的作业安排出具虚伪证明,由有关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没收违法所得,追查法令职责;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违背安全出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部分或安排的担任人和职责人,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三)接到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安全事端隐患陈述后,不当即安排对事端隐患进行查办的;

  (四)产生四级以上严重安全事端,不依照国家规则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隐秘不报、谎称、延迟不陈述的;

  (五)发现严重安全事端隐患,未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责令有关单位当即扫除或在严重安全事端隐患扫除前与扫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未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中止施工或中止运用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请求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置不中止实行。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施处置决议的,由做出处置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对罚款在规则期限内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置款。

  第二十九条阻遏修建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置法令》处理。